生育育兒花蓮縣政府社會處
花蓮縣婦女生育補助
本人或配偶設籍花蓮縣滿 1 年,新生兒在花蓮縣辦理出生登記,出生後 60 日內到戶政事務所申請,每名新生兒 10 萬元,分 5 期發放。
每名新生兒 10 萬元(多胞胎以新生兒數計),分 5 期:申請後先發第 1 期 2 萬元,新生兒滿 1~4 歲後每年再發 2 萬元
怎麼申請
需臨櫃辦理- 新生兒辦理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的戶政事務所
申請期間:第 1 期:新生兒出生後 60 日內;第 2~5 期:新生兒滿 1、2、3、4 歲的翌日起 60 日內
查看官方辦理資訊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,請依官方公告辦理。
資格核對
- 待確認:戶籍設在花蓮縣
- 待確認:你或配偶正在懷孕,或家中有子女未滿 2 個月
- 待確認:本人或配偶以出生日起算前 1 年設籍花蓮縣未中途遷出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新生兒在花蓮縣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須於出生後 60 日內申請(正當理由經核准最遲 1 年)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申請人及新生兒須持續設籍花蓮縣,直到第 5 期發放完畢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第 2~5 期須在新生兒每年滿 1、2、3、4 歲的翌日起 60 日內,自行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、不補發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10 萬元分期新制是 115 年 8 月 20 日修正的實施計畫;官方文件只寫「奉核定後實施」,未載明適用哪些出生日期的新生兒(例如 8/20 前出生者),請向戶政事務所確認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還沒有你的作答,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。回首頁回答幾題,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。
- 適用地區
- 花蓮縣
- 其他條件
- 本人或配偶以出生日起算前 1 年設籍花蓮縣未中途遷出
- 新生兒在花蓮縣完成出生或初設戶籍登記
- 須於出生後 60 日內申請(正當理由經核准最遲 1 年)
- 申請人及新生兒須持續設籍花蓮縣,直到第 5 期發放完畢
- 第 2~5 期須在新生兒每年滿 1、2、3、4 歲的翌日起 60 日內,自行向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,逾期視同放棄、不補發
- 10 萬元分期新制是 115 年 8 月 20 日修正的實施計畫;官方文件只寫「奉核定後實施」,未載明適用哪些出生日期的新生兒(例如 8/20 前出生者),請向戶政事務所確認
- 官方來源
- 資料狀態
-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-10-07