經濟扶助新竹縣政府社會處
新竹縣中低收入戶傷病醫療看護費補助
設籍新竹縣 18 到 65 歲的低收、中低收入戶或經濟弱勢戶,因重傷病就醫或住院請看護、無力負擔費用,可在 3 個月內向公所申請補助。
醫療費:低收入戶補助自付額全額,中低收入戶補助超過 3 萬元部分,經濟弱勢戶補助超過 5 萬元部分,每人每年最高 30 萬元;看護費:低收入戶每日最高 1,500 元(年 9 萬元),中低收入戶及經濟弱勢戶每日最高 750 元(年 4 萬 5,000 元)
怎麼申請
需臨櫃辦理- 戶籍所在地鄉(鎮、市)公所
這項補助目前沒有直接的線上申請連結,請依官方公告辦理。
資格核對
- 待確認:戶籍設在新竹縣
- 待確認:年齡 18 歲以上
- 待確認:年齡未滿 65 歲
- 待確認:具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身分,或家庭年所得 150 萬元以下
- 待確認:須因疾病或傷害在健保合約醫院就醫,或罹患嚴重傷病住院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非低收入戶者須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:全戶動產每人每年平均低於 12 萬元、不動產低於 500 萬元,且遭遇重病、主要生計者失業等困境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經濟弱勢戶須全戶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 1.5 倍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中低收入戶最近 3 個月醫療或看護費累計須達 3 萬元以上;經濟弱勢戶須達 5 萬元以上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- 待確認:須於出院、就醫或看護結束後 3 個月內申請;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不適用需向主管機關確認
還沒有你的作答,所以條件都是待確認。回首頁回答幾題,這裡就會逐項標示你符合哪些。
- 適用地區
- 新竹縣
- 其他條件
- 須因疾病或傷害在健保合約醫院就醫,或罹患嚴重傷病住院經證明須僱請專人看護
- 非低收入戶者須本人及扶養義務人均無力負擔:全戶動產每人每年平均低於 12 萬元、不動產低於 500 萬元,且遭遇重病、主要生計者失業等困境
- 經濟弱勢戶須全戶總收入平均未達最低生活費 1.5 倍
- 中低收入戶最近 3 個月醫療或看護費累計須達 3 萬元以上;經濟弱勢戶須達 5 萬元以上
- 須於出院、就醫或看護結束後 3 個月內申請;其他政府機關照顧對象不適用
- 官方來源
- 資料狀態
- 已對照官方原文核對 最後核對 2026-10-05